
深圳一年一度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又到了!

自7月1日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 2020 年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
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20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即不超过 34860 元
(2020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1620 元 ×3 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
(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
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超过上述限额的
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2200 元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下限各为 5%
上限各为 12%
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
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可按深圳相关政策规定提出
降低缴存比例(低于 5%)或缓缴申请
待单位效益好转后
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
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 2021年7月1日
至 2022年6月30日
2021年7月1日至调整
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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