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繁殖材料,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对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种),对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推广时间有一定的宽限期: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新品种权的,在我国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此外,我国种子法中规定,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从育种实践看,通过系统选育、回交选育、诱变育种、转基因、基因编辑等育种方法,都可能产生实质性派生品种。但是否为实质性派生品种,不能仅仅根据育种方法或遗传相似度高低做出判定,还需要综合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杂交种亲本为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其组配后的杂交种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但在生产、繁殖该杂交种过程中,由于反复使用到亲本,也需要得到该亲本原始品种权利人的许可。如果该亲本是授权品种,还需要得到亲本权利人的许可。
责编丨邓 超 编辑丨李佳佳
校对丨刘秀月 图片丨佟永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