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我行自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受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01
总体原则
02
转换范围
本次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范围为: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尚未发放的,参考央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央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固定利率贷款不在本次转换范围。贷款到期日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的可不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03
转换规则
(一)定价基准。经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可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的加点值或利率水平可与原贷款经办行协商确定。
(三)重定价方式。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04
转换渠道
您可选择登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联系原贷款业务办理机构,并与我行协商具体转换条款。
05
转换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如2020年8月31日前您尚未办理转换且未明确提出异议的,我行将于8月31日参考银行业普遍做法,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文件要求,对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进行批量转换(加点数值等于原借款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06
温馨提醒
(一)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能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请自主判断是否转换定价基准,我行充分尊重您的选择权。
(二)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期相应期限LPR与变更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请您届时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三)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详情请咨询我行各网点客户经理
或服务热线68111111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