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实务中,经常会分不清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两个概念,今天,我们就对这个两个概念进行辨析并进行政策总结,供大家参考。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多多包涵,并敬请指正,为谢!
一、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辨析
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它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和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一是不征税收入属非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属应税收入。二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政策汇总
(以下表格选自 中国注册税务师法律法规库)
收入性质 |
收入范围 |
确认标准/特殊说明 |
财税差异 |
法律依据 |
财政拨款 |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
财政拨款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
财政性资金 |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1、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
财政补助收入 |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1、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
政府性基金 |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会计处理一般为成本费用科目,并不考虑该政府性基金的级别层次,但是税务处理明确除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外,不管企业会计如何处理,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会计处理一般为成本费用科目,并不考虑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级别层次,但是税务处理明确除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不管企业会计如何处理,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