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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与免收入辨析与政策总结(一)

不征税收入与免收入辨析与政策总结(一) 中孚财税咨询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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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务中,经常会分不清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两个概念,今天,我们就对这个两个概念进行辨析并进行政策总结,供大家参考。

       编者按:实务中,经常会分不清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两个概念,今天,我们就对这个两个概念进行辨析并进行政策总结,供大家参考。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多多包涵,并敬请指正,为谢!


一、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辨析

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它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和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一是不征税收入属非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属应税收入。二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政策汇总

(以下表格选自 中国注册税务师法律法规库)


收入性质

收入范围

确认标准/特殊说明

财税差异

法律依据

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财政拨款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 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 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关键在于“纳入预算管理”;
(3) 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税收处理方面,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如果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其计入“递延收益”的财政性资金应调整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补助则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是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计入“递延收益”的款项不需要调整,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可以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政补助收入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税收处理方面,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如果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其计入“递延收益”的财政性资金应调整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补助则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是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计入“递延收益”的款项不需要调整,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可以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会计处理一般为成本费用科目,并不考虑该政府性基金的级别层次,但是税务处理明确除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外,不管企业会计如何处理,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会计处理一般为成本费用科目,并不考虑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级别层次,但是税务处理明确除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不管企业会计如何处理,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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