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前几期围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公司法》等法规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刑法》讨论实务中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本期开始《证券法》法律责任的学习。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多多包涵,并敬请指正,为谢!
二、涉及《证券法》相关的法律责任
2、有关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行政责任:
【对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行政责任:
【对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对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涉及发行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
行政责任:
【对单位】责令改正,
【对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
【对单位、个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行政责任:
【对个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短评:在实务中,拟上市公司基于某些需要,在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时,往往有可能披露不实、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就有可能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若保荐人依此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就可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同时,正确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既是《会计法》对会计职务规定的法律义务,也是《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定义务。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后语:原创不容易,希望朋友们在阅读后顺便为本文评论、点赞,以示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