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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市场主体?

针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市场主体? 中孚财税咨询
201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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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国务院总理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五是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细心的朋友认为措施第二条限定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这里的三个主体似乎未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在增值税法规中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完全没有登记市场主体的个人,注意:自然人,是民法的概念,与法人相对,它是包含这里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此处无异议,是都可享受起征点10万元优惠的。

那么会议决定的“小微企业”是指的哪些主体呢?

 

实际上税法中有“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的是企业所得税,针对微薄利润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会议决定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会议通稿未说明具体标准,将在财政、税务部门的具体落地政策文件中规定。

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小微企业”对应的增值税,针对微小收入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此处的“小微企业”是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呢?

笔者认为应当是包括的,理由有二:

一是、企业是包括非法人企业(如: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

二是、因为增值税是针对流转环节、普遍性的征税,因此,应当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普遍降税。即: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增值税起征点不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等组织形式都应当适用。

 

朋友们,是否同意上述观点?

我们以财政、税务部门的具体落地政策文件中见分晓。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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