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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补税13万、滞纳金1400万!

冤枉?!补税13万、滞纳金1400万! 中孚财税咨询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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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所属公司子公司因增值税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补税13万、滞纳金1400万!

2019年12月16日,上市公司白银有色(601212)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白银有色所属公司江苏红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补缴税金及滞纳金14,150,883.83元,其中:增值税131,462.93元,附加税13,146.30元,印花税4229.50元,滞纳金14,002,045.10元。

是的,您没看错,补税13万、滞纳金1400万!

 

【案情介绍】

一、公司税务处理情况

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红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红鹭”)的销售方因未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江苏红鹭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2019年9月18日,江苏红鹭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北城分局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对江苏红鹭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后,提请江苏红鹭自行改正。

二、公司补缴税款情况

江苏红鹭分别于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增值税的抵扣及缴纳,并于2019年10月缴纳滞纳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务条例,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江苏红鹭补缴税金及滞纳金14,150,883.83元,其中增值税131,462.93元,附加税13,146.30元,印花税4229.50元,滞纳金14,002,045.10元。2019年10月31日江苏红鹭已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清,税务局已经出具完税证明。

为了便于准确理解,请详细阅读公告全文

 

【分析与讨论】

公告中称:江苏红鹭的销售方因未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江苏红鹭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江苏红鹭分别于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增值税的抵扣及缴纳,

 

根据公告看,笔者认为,江苏红鹭未按增值税法规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确定销项税额,而是以取得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计算对应销售的销项税额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是财务人员无知,还是人为故意占用国家资金?想免费占用国家资金,不可能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为代价。

 

增值税法规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原则确定。具体条文如下: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实施条例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实务中,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也往往不征询财务部的意见,或许不经意的一条款,就是税务的大坑。

学好税法、科学纳税筹划、依法纳税才是王道!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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