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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增加建安成本,多人被刑事处罚

虚开发票增加建安成本,多人被刑事处罚 中孚财税咨询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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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虚开发票增加建安成本,多人被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后,投资开发了万兴城等项目。2016年4月初,钱某、陈某虎和龙某商议,通过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来增加公司项目的建安成本,从而达到偷逃所得税款及获取其他利益的目的。决定由承建A公司绿化铺装二标段项目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发票。并告知作为财务经理的徐某,让其做好虚开发票的相关事宜。
后陈某虎找到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让其以B公司名义虚开发票给A公司,李某表示同意。其后两公司签订了金额为18401158元的虚假工程合同,采取先由A公司将上述虚假工程款转至B公司,徐某负责审核虚假工程付款审批单和A公司向B公司的虚假走账,B公司随即又将虚假工程款回流至A公司指定由徐某保管的钱某、钱某1、龙某、钟一鸣个人账户。
2016年4月26日李某以B公司名义,从税务机关开具一张票面金额为18401158元、但实际该金额为虚假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给A公司,用于该公司虚增建安成本。
2020年5月13日,乐山税务稽查局对B公司就其虚发案涉发票的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五万元。对A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并认定该公司将虚开的案涉发票用于计入建安成本,导致该公司在2015、2016度偷逃税款共计4499543.17元,2018年调增应纳所得税7360.46元。
案发后,徐某、李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
法院判决

A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某、陈某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某,伙同B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票面金额为18401158元的普通发票,并造成A公司因虚开发票行为,偷逃企业所得税4499543.17元,上述及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钱某、陈某虎、徐某、李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乐山B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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