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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员工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在境内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四川税务:员工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在境内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中孚财税咨询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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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在境内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问:
我公司通过红筹构架海外上市公司,境外开曼公司(上市公司)、香港公司都是壳主体,实际的资产、人员、业务全部都是在中国境内的相关主体。现开曼上市公司授于境内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此时,员工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在境内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2021-03-29,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境外公司股份对境内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境内公司须先按接受资产进行税务处理,随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行税前扣除;否则,不构成境内公司实际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4月6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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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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