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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性资产投资税务处理

货币性资产投资税务处理 中孚财税咨询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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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问题历来是企业上市关注焦点,也是证券监管等部门的审核重点,为贯彻落实好《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更多优质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促进企业上市后的合规健康经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聚焦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阶段涉税问题,编制了《企业上市税务一本通》,中孚财税将以连载形式发布《企业上市税务一本通》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增资扩股——货币性资产投资
(一)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二)印花税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摘录自: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上市税务一本通(2024版本)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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