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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审核涉税典型案例——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上市审核涉税典型案例——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中孚财税咨询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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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问题历来是企业上市关注焦点,也是证券监管等部门的审核重点,为贯彻落实好《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更多优质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促进企业上市后的合规健康经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聚焦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阶段涉税问题,编制了《企业上市税务一本通》,中孚财税将以连载形式发布《企业上市税务一本通》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案例1: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案例

在审核某企业上市申请文件的过程中,证券交易所注意到:在报告期内某一年度,公司营业外支出主要为补充计提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增值税及滞纳金。

证券交易所要求发行人:

说明公司支付增值税滞纳金的背景及原因,是否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如果企业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将直接导致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上市的条件包括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比外,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发改财金〔20162798号),对于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证监会将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包括股票发行上市在内的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相关法规】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4号)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发改财金〔20162798号)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

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


摘录自: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上市税务一本通(2024版本)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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