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近期有朋友问,弥补亏损是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弥补,还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弥补?本期就此问题做如下讨论,供大家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行次 |
项 目 |
本期金额 |
累计金额 |
1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
2 |
营业收入 |
||
3 |
营业成本 |
||
4 |
利润总额 |
||
5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6 |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
||
7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
||
8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9 |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
||
10 |
税率(25%) |
||
11 |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
||
12 |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
||
13 |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 |
|
14 |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15 |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 |
|
16 |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
17 |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 |
|

以及表单说明之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综上所述,弥补亏损是在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直接填报弥补即可。
注意:1、此处的亏损是符合弥补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符合5年的结转期限。
2、当月(季)度弥补不完亏损的,下期继续弥补。
3、亏损应当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3行“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的数,不是会计利润表的亏损数。
来源:税务文件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相关评论为本人。
思考题:(答案下期解答)
某有限公司,2016年末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500万元,2017年3月20日向税务机关申报了2016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汇算清缴时对该项减值准备做了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2017年6月,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实际损失550万元,那么,2017年6月的月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
如果是在2017年4月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实际损失550万元,又如何在2017年4月的月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是否要就此项损失重新更正申报2016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即在2016年抵减该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