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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未足额代缴个税,是否违反劳动法属于克扣工资行为?

代扣未足额代缴个税,是否违反劳动法属于克扣工资行为? 中孚财税咨询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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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代扣未足额代缴个人税,是否违反劳动法属于克扣工资行为?

实务中,财务人员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税是很普通一件事,但也因一些原因(特别是在新个税法,实行年度累计预扣法)经常计算不正确,也有扣了个税迟迟不实际缴税情况,代扣不缴是违法行为。今天我们一起讨论因代扣未足额缴税引起的争议。


01

案情介绍


【一审法院主张】

个人所得税缴纳是公民义务。被告A公司作为原告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是其义务。原告主张被告A公司在2016年、2017年在其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比被告A公司实际在税务部门代为缴交的少。根据原告提交的其本人税收完税证明,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离职前被告A公司代其缴交税款539.72元。根据原告提交2017年5月至8月份工资明细表和被告A公司提交的2016年2月,2017年1月、2月份工资明细表显示,被告A公司从原告的工资中代其扣缴个人所得税缴税金额与完税证明缴纳金额存在差异,且两被告也未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工资明细,使本院无法以此核实其代缴原告个税实际情况,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A公司退回多扣原告2016年至2017年1月至9月期间个人所得税131元。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被告A公司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原告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也未做出合理解释;被告A公司实施该行为时间较长,属于克扣工资行为。

【一审法院裁定】

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某2016年、2017年1月至9月份多扣个人所得税款131元;

 

【二审法院主张】

至于A公司多扣个人所得税问题,A公司对其从黄某某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完税证明实际缴纳税款金额相比,多扣了131元并无异议,但主张系财务少缴税务不应退还黄某某。对此,本院认为,是否依法缴交税款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既然A公司从黄某某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完税证明实际缴纳金额相比多扣了131元,A公司并无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替黄某某依法补缴,就应当退还黄某某,原审就此问题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由于A公司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黄某某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实质上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故黄某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裁定】

维持一定判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主张】

A公司申请再审称,A公司的131元扣缴差额的法律性质应是国家税款,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原审法院认定A公司应退还黄某某个税131元并认定A公司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进而判决A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认定上脱离了事实、颠倒了是非、混淆了责任。根据工资表显示,A公司在代扣环节扣减黄某某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多扣情形。法院审查的应是代扣环节是否依法扣减,只要没有多扣,扣减的就是国家税款,至于该国家税款在代缴环节是多缴还是少缴应由国家税务行政机关依法管理,通过让扣缴义务人补缴甚至罚款的方式予以纠正。A公司并未侵害黄某某合法工资权益,更非克扣等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再审法院主张】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A公司从黄某某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完税证明实际缴纳金额相比多扣了131元,A公司并无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替黄某某依法补缴,就应当退还黄某某,但其并没有退回。由于A公司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黄某某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实质上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故黄某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再审法院裁定】

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上述案情材料来源:(2018)粤0306民初3215号、(2018)粤03民终19181号、(2019)粤民申1332号判决书。



02


中孚财税点评


1、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发放工资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一定要依法足额代扣相关个税,也应按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相关税金。

在现实社会中,证明个收入时(如买房买车贷款),个税年终汇算时,员工都可能用到完税凭证或查询已缴税金情况,若公司未及时将代扣税金上缴国家,的确违反了国家税法,同时,也给员工造成很多不便。

2、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A公司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实质上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将多扣款应当返还给原告,据此认定原告黄某某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支持经济补偿金主张。

同时,A公司已扣个税没有缴纳还会有税收方面的处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A公司已扣个税没有缴纳的行为面临双向损失,财务人员一定要学好税法,勤勉尽责,做好税务工作。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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