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最新政策明确(参见《两院终于明确: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专票行为,不以虚开专票罪定性处理》):对一些特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高吉说税,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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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最新政策明确(参见《两院终于明确: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专票行为,不以虚开专票罪定性处理》):对一些特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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