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风险指引
租金收入未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会提供租赁服务。例如经营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等,对于没有收到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或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预计风险】
合同约定租金付款日的,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租金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