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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下列损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 擅自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剥损树皮、破坏地被植物植物根系等;
(二) 在绿地内挖沙取土、种菜、用火,倾倒渣土等;
(三) 损坏树木支架、护栏、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设施等绿地内设施;
(四) 其他损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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