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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高级认证企业简易复核的公告

(征求意见)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高级认证企业简易复核的公告 关务小二
20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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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于2026年1月13日公布,将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有效执行《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将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高级认证企业简易复核的公告》(以下简称《简易复核的公告》)。现就《简易复核的公告》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高级认证企业简易复核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守信激励,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简易复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关在对企业开展复核时适用简易复核程序:

(一)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用评估状况为“优秀”或者“良好”的;

(二)1年内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但属于《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三)1年内未被海关实施稽查、核查,或者稽查、核查结论为未发现海关认定的实质性问题的;

(四)1年内出口货物未被境外通报,或者被境外通报但是经核实不属于企业责任的;

(五)未正在被海关实施稽查、风险类核查以及因涉嫌违法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二、对适用简易复核程序,且系统信用评估状况为“优秀”的企业,海关不开展实地复核,直接制发通过复核决定书;

对适用简易复核程序,且系统信用评估状况为“良好”的企业,海关仅对影响企业信用评估状况所涉及的认证标准项以及上次认证或复核的“基本达标”项开展实地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决定。

三、海关在实地开展简易复核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适用简易复核条件的,终止简易复核程序;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复核结果情形的,可以终止简易复核程序。

海关终止简易复核程序的,按照规定开展复核。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XX月XX日

来源:关务小二编辑自海关总署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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