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应当熟知的48个法律要点(下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全国“两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重要里程碑式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它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是真正意义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它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为进一步提升全院员工对民法典的理解,增强民法典适用性,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要知识梳理成48个法律要点,分为上篇 和下篇,供大家学习参考。
接上篇
四、人格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22
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六条)
23
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条)
24
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25
禁止以AI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和声音权益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26
“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出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27
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28
体现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29
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30
收养制度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1
离婚又多了一条法定理由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32
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33
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34
离婚案件中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35
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36
扩大遗产范围
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37
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8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女)、甥(女)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女)、甥(女)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继承人范围对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39
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增设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40
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41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42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43
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44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45
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46
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47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48
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下篇完
作者 | 马岑
审核 | 尹彤 任明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