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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协议及管理要求综合指南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时,需履行以下核心职责。要求涵盖协议签订、协调管理、风险管控、检查频次及承租方义务等,确保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且可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出租区域和公共区域的责任划分)。
此协议需细化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职责无遗漏,并作为统一管理的基础。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出租方、承租方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任,需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此协调职能要求出租方主导安全管理流程,避免职责真空。
出租方配备专、兼职电工
指定专门人员对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出租方应确保出租厂房或场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如通过验收),并牵头辨识、评估整体风险(包括承租方区域风险的叠加影响)。
对于分割出租的场所,出租方需在公共区域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承租方则负责其承租部分的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报告。
整体出租时,承租方承担全部场所的风险管控职责。
出租方要牵头排查"厂中厂"安全风险
公示覆盖整个“厂中厂”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
出租方需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具体频次根据实际风险确定),重点包括临时动火作业的源头把关和现场监护。
检查旨在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对承租企业动火作业监护
出租方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所有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牵头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
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一次所有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
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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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义务
不得隐瞒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危险化学品或可燃性粉尘的,需如实报告工艺及风险(基于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但搜索结果未提供直接条文)。
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实报告生产工艺和安全风险
不得擅自改变厂房性质或功能:包括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装修、违规分租转租等(基于安全生产条件要求,但搜索结果未细化)。
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装修装饰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不得擅自停用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禁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备或篡改其数据。
确保监测报警设施完好有效(不得切断、关闭电源)
确保喷淋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不得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需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禁止超量、混存混放及私拉乱接电源(基于危险化学品管理通则,但搜索结果未直接引用)。
严禁乱堆乱放危险化学品
少量危险化学品使用化学品存储柜存放
不得违规进行危险作业:如动火作业前需告知出租方,禁止无证操作;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活动时,必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明确防范措施、确认作业人员资质、配备应急器材及现场监督等。
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前要告知出租方,不得违规动火
不得开展违规动火、无证动火,须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关键说明
以上要求源于《安全生产法》强制性规定,违反(如未签订协议、未统一协调管理或停用安全设施)将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实际执行中,出租方应优先签订专门协议,强化定期检查和风险公示,承租方需严格履行“五不得”义务,共同防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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