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及化工生产区域
1.适用场景:生产/使用可燃气体(甲烷、乙烷等)、可燃蒸气的装置区(反应釜、储罐区等);有毒与可燃气体共存场所(需分别设探测器)
2.规范要求:
①《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3. 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3. 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③《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4m。
④《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2.2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可燃气体储存与输配设施
1.适用场景:储配站、门站;液化石油气气化 / 混气站等;储油间、调压间(强制设置);液化烃 / 甲乙类液体储罐防火堤内。
2.规范要求:
①《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 6.4.3.2 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易于积聚且浓度有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具有有毒气体释放源,释放时空气中有毒气体易于积聚且浓度有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并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判定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释放源存在的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③《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其他工业场景
1.适用场景:喷漆工段、可燃液体萃取车间;白酒厂房勾兑 / 蒸馏 / 罐装车间;电子洁净车间可燃气体储存间。
2.规范要求:
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6.4.3.14 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二级报警设定值。区域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110dBA,且距离区域警报器1m处的总声压值不应高于120dBA。
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 6.4.3.7GDS应独立于BPCS和SIS。当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联锁回路具有SIL等级要求时,探测器应独立于GDS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SIS,气体探测器联锁回路配置应符合GB/T50770的有关规定。当气体探测器不直接参与BPCS联锁、SIS联锁,也不参与消防联动时,气体探测器联锁应在GDS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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