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当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呈现引领推动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城市供热监督管理等特点。
《条例》注重供用热双方
权利义务的平衡
《条例》明确供热单位
在收取热费过程中的
五种典型行为的禁止性条文
并设置法律责任
● 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供热;
● 以分户供热后原用户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为新用户更名或者供热;
● 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 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 因不交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或者限制用热。
测温器具、测温时间有规定
为保障用户合理用热需求,《条例》增加了“供热单位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内容。
为减轻供热单位经营负担
提升供热服务水平
为节能环保
促进供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监管方面
《条例》规定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职权等内容,将“用户室温满意度测评”确定为供热单位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
来源:辽宁日报·北国客户端
编辑:林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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