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们:
随着沈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已然成为一部分人的一种心理寄托和时尚生活体现。近年来,随着市民养犬数量的增长,扰民、伤人、污染等问题也随之而来,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依法文明养犬,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美好家园。因此,在爱犬给您带来愉悦的同时,请您自觉做到:
1.自觉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主动办理《养犬许可证》,按期办理年审,不饲养禁养犬;
2.在关注爱犬健康的同时,更要为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负责,按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
3.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4.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惊扰他人;
5.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公园、广场、饭店、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6.约束好自己的爱犬,避免犬吠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携犬出户要随身携带便于清理犬便的用品,及时清除爱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可用报纸或塑料袋包好投进垃圾箱,保持城市环境卫生;
8.不要遗弃、虐待爱犬,若不能继续饲养,请为爱犬找好新的主人或送至沈阳市犬留置所;爱犬死亡的,请送至沈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并肩携手,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规范养犬行为,踊跃加入到“依法文明养犬”的队伍中来,为创建美丽、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而共同努力!
沈阳市公安局
治安管理支队
2025年12月18日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养犬规定的解读
一些养狗的市民认为自己家的狗很乖,遛狗不用牵狗绳,这种想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生活中,“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将受到处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温馨提示】
“遛狗牵绳”不是文明倡导,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责任。所谓“安全措施”,最主要的就是牵好狗绳,在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不能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形下还应该给犬只佩戴嘴套。只要你没这么做,导致狗咬了人、撞了人或吓到人,你就要负责,轻则罚款,重则拘留。一旦出了事,后悔都来不及。
以往,人们时常见到个别居住在市区的居民饲养罗威纳或杜宾犬等威猛的犬种。新法颁布后,“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行为绝对不被允许,还将面临严厉处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温馨提示】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确定的禁养犬共有48种,其中烈性犬39种,大型犬9种。市民千万别因为个人喜好去触碰法律红线。如果无视法律规定私自饲养禁养犬种,一经发现,先警告;不听警告或者因此导致恶狗伤人,不仅会被罚款,严重的还会被拘留。
沈阳地域内,除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全域及其他区的农村地区外,都是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禁养犬种”。
【温馨提示】
犬作为人类的朋友,但其毕竟是动物,而且一些大型、烈性犬种还是危险动物,不能在城市居民小区内进行饲养,否则随时可能对人造成伤害。新法的规定,既是对养犬的限制,也是对人们生命安全的保护。宠物爱好者千万不能因喜爱犬表面的温顺,而忽视了其潜在的危险。
居民饲养的狗狗晚上吠叫或者出门吓到了邻居,属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狗狗吵闹、乱跑吓人,在法律上不再是小事。这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轻者将被警告,重者要被罚款。所以,养犬人要管好自家宠物,训练它不乱叫,出门牵好犬绳别让它追人、扑人,这样,居民外出才有安全感,邻里关系才能和睦。
养犬者故意让狗去咬人的行为,属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其性质极其恶劣,将依法从严惩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养犬者如果是故意或放纵自己的狗去攻击别人,不是简单的宠物管理问题,而是等同于你自己动手伤害他人,后果可能非常严重(包括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切记,宠物可爱,但绝不能使之成为伤害他人的工具。
来源:沈阳日报
责任编辑:胡毓恒、肖宇
编辑:林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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