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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政策放宽 南京人交物业费也能用

公积金提取政策放宽 南京人交物业费也能用 多投网
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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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送审稿》中扩大了缴存公积金



20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送审稿》中扩大了缴存公积金的人群,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对于南京市民来说,最重要的变化莫过于两个放宽,即可以提取公积金装修和交物业费。




修订稿:缴存比例不得超12%不得低于5%

南京:根据单位性质不同缴存比例分三种


修订送审稿显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目前,南京市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4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8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5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单位和个人缴存比 例1:1计算,职工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上限可以达到4368元(18200元×12%×2)。


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南京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为三种:


1、机关及事业单位,其缴存比例为单位及个人各占12%;

2、外商、港澳台商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各占10%-12%;

3、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缴存比例为单位与个人各占8%-12%。


据了解,只要是未达到最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都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过不能突破12%的最高缴存比例。


修订稿:灵活就业人群可缴存公积金

南京:三类人员已纳入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


修订送审稿指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据了解,目前,南京的三类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已经可以缴存公积金,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修订稿:缩短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限

南京:已由15日缩短为10日


今年2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上交易公积金贷款流程,将南京的审批时间缩短到了10天内。


修订稿: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南京:8种情形可提取,普通装修、买车不在内


修订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并且,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为:

(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目前,南京公积金细则规定,职工8种情形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 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子买好了,但想再装个修或者再买辆车,能否提取公积金?

目前南京还不支持提取,因为公积金主要是为了支持市民的自住购房需求。



修订稿:逾期不缴、少缴、多缴将罚款

南京:用人单位不缴公积金将处1万-5万元罚款


修订送审稿指出,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目前,根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发布的《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用人单位没有帮员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相关手续的,将会受到1万-5万元不等的罚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加强管理

骗贷住房公积金或被处3倍罚款


修订送审稿同时指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 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申请范围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办理网点: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首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

申请范围: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办理网点: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3)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4)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网点: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每年6、12月集中办理。办理时,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离退休

申请范围: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网点: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当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申请范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网点: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申请范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网点: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异地社保缴纳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出境定居

申请范围: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网点: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八、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申请范围: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网点: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九、家庭生活困难

申请范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办理网点: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病人的医保卡、病人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十、差错调整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多缴情况的。

办理网点: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单位经办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单位,单位经办人提供要件资料,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提交管理中心;经其核准后,到各服务网点办理,多缴的金额划回单位账户。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单位,单位经办人提供要件资料,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提交分中心;经其核准后,到各服务网点办理,多缴的金额划回单位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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