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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融安板榄镇的树木被盗伐近200方,村民们苦不堪言...

【震惊】融安板榄镇的树木被盗伐近200方,村民们苦不堪言... 融安圈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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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编辑:小艾

丨来源: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回顾

5月15日,一群面色焦虑的来访者出现在县检察院接访大厅,他们向控申科的检察官递交了一份印着二十多个红手印的材料----“我村群众一致要求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盗伐集体林木一案亲临我村作实地调查鉴定,给我村群众一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答复!”


来访者里有板榄镇麻江村民委的村干部、群众代表,他们所居住的麻江村是板榄镇一个森林资源丰富的自然村,木材和林产品加工销售收入是当地的主要经济支柱。


在接访中,村民反映:根据国家的林业政策,大约1990年黄竹屯确认了各家各户的责任山场。1993年广西开展造林灭荒工程,麻江村公所与麻江村黄竹坪屯召开群众会议,取得村民的同意后,麻江村公所与黄竹坪屯签订了《灭荒造林合同》,黄竹坪屯将其片区范围内的“反背弯牛岭”(地名)195亩(包括“姚人湾”,地名)山场承包给麻江村集体。签订好协议后,麻江村委雇请民工对所承包的山场进行开荒烧山种植杉树。2011年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并开展了林地确权工作,黄竹坪屯群众取得了1990年所承包山场的《林权证》。2017年7月,黄竹坪村民李某某经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并取得采伐其位于“姚人湾”山场出材量为59立方米的林木采伐指标,在采伐中李某某超出范围进行采伐,超数量采伐的林木蓄积量达196.1立方米,经村民举报案发。李某某归案后一直称:其本人有林权证,超出采伐指标对自己的林地进行采伐,其行为属于滥伐林木。

(检察官与村民实地取证)

2018年7月30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申请获批融安县板榄镇麻江村1林班17.1小班(地名“姚人湾”)杉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外采伐了1林班173.1小班(地名“姚人湾”)范围内麻江村集体山场的杉木。经广西某林业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麻江村黄竹坪屯“姚人湾”山场杉木被超出数量采伐现场进行调查、测算:其蓄积量为:196.1立方米。出材量为147.1立方米。

庭审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争议焦点、定性及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展开激烈辩论。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不认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超方采伐的林木属于被告人所有。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村集体林木,仍大面积砍伐,数量特别巨大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虽然陈述了事实,但拒不承认超方砍伐的林木是村集体所有,且当庭不认罪,故自首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经开庭审理,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所砍伐的林木196.1立方米,返还给板榄镇麻江村。

贪私利盗伐林木

触刑律追悔莫及


案后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绝贪婪——

贪婪为一切罪恶之源,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心存侥幸,心生贪念,而因小失大!

保护环境——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栖息地,擅自采伐林木必将遭到法律的严惩,为了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让我们共同抵制乱砍滥伐及盗伐林木的行为!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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