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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好莫贪杯:悲剧!醉酒下楼摔倒不治身亡
各执一词:酒友意外身亡,两场聚餐,到底谁来担责?
判决:酒友应承担“谨慎注意义务”,第一场聚餐酒友无责,第二场聚餐酒友担责
判决认为:受害人李某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受害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能够正确认识和作出判断,而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更应该有充分的了解,但是,其饮酒时不能自控,在几个小时内分别到2个朋友家里饮酒,而且是连续饮酒,直至醉酒失控,在没有人照顾、护送的情况下,强行独自行走回家,导致其下楼时摔倒致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认为:第一场聚餐酒友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拨与受害人李某聚餐吃饭的4名酒友,喝酒时间不长,喝酒不多,席间没有发生强迫性劝酒、相互斗酒等行为,受害人李某离席时神志清醒,其明确告知去应酬喝第二场酒,但没有告知具体去向,对于之后受害人李某继续喝酒的情况,4名酒友不在场,毫不知情,因此,不负有劝阻、提醒、照顾等义务,对李某醉酒后下楼摔倒致死的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认为:第二场聚餐酒友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第二拨与李某聚餐喝酒的吴,胡2名酒友则明知李某已经饮酒,不但不提醒、劝阻,反而邀请其继续喝酒。胡某独自先回家,对李某放任不管,没有尽到一定的监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受害人李某醉酒后说回家,吴某虽然通知李某妻子来接人,尽到了一定义务,但是,在李某的妻子不来接人,自己又无法照顾和护送的情况下,仍然让李某独自回家,最终导致李某下楼时摔倒致死的严重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因吴、胡2名酒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对受害人李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酌情确定吴、胡2人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经济损失35736.23元,其余责任由受害人李某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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