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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方便了融安人民的生活,但这些问题要注意哦!

网络方便了融安人民的生活,但这些问题要注意哦! 融安圈
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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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融安圈——34万融安人的生活服务平台,记录桔乡融安的365天!

丨编辑:小艾

丨来源:融安圈综合编辑


时代发展越来越快,我们的生活每天都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前与外界联系使用过飞鸽传书、写信、call机、大哥大、公用电话......经历了一代又一代的更替,变成了今天的智能手机和高端电脑。

(网络配图)
人手一台甚至几台智能手机已经十分常见,2G、3G、4G到如今的5G,网络服务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大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遭到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为了让更多人关注网络安全
融安圈全体工作人员
也积极响应融安县委宣传部和网信办的号召
我们走上街头给大家送去了提示
跟大家一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融安圈工作人员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
一同在开心的氛围中进步,
网络方便了我们的生活,
保障了我们最基本的社交,
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人人都应该学会自我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为大家
网络安全靠大家
遵纪守法,从你我做起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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