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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4年,罚金20万!融安相关部门对桂中监狱原副监区长作出一审判决...

获刑4年,罚金20万!融安相关部门对桂中监狱原副监区长作出一审判决... 融安圈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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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图文来源:融安县人民法院

丨原文标题:受贿、徇私舞弊!自治区桂中监狱七监区原副监区长黄波一审获刑四年二个月罚金20万


近日,融安县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七监区原副监区长黄波受贿、徇私舞弊减刑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回放


被告人黄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5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波利用担任桂中监狱七监区副监区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秦某、高某、韦某等服刑罪犯委托亲属给予的现金23.8万元为上述服刑罪犯在跨监区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

同时,被告人黄波明知其管理的服刑罪犯郭某、崔某、潘某等7人存在贿赂监狱警察的严重违反法律和监规的行为而予以隐瞒,在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讨论会议上,未提出异议,签字同意呈报减刑、假释,致使上述七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得以减刑。

他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七监区副监区长期间,2018年上半年某天,罪犯陆某的妻子为了请托其帮陆某从其他监区调换至环境较好的七监区服刑,给予其2万元好处费。过了几个月后,陆某的妻子再次到监狱探望陆某时,知道陆某还没有得调换监区,陆某的妻子又送了5000元感谢费给他,2018年下半年陆某调到七监区伙房服刑改造。

作为副监区长的黄波,在对特岗罪犯申报、评先评优、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等事项时本应严格审核把关后才能提交会议讨论,但黄波在收受贿赂后,为了兑现“承诺”,将自己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抛之脑后,在讨论罪犯提请减刑会议上,明知服刑罪犯家属送给自己财物已经严重违反法律和监规,黄波不但未提出异议反而故意予以隐瞒,并签字同意罪犯通过审核并最终得以呈报减刑。

被告人黄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黄波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肩负刑罚执行之责,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黄波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到案后,黄波能够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黄波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黄波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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