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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征税的大幕拉开,准备好升级你的海外财富架构了吗

全球征税的大幕拉开,准备好升级你的海外财富架构了吗 专家论财商
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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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了 《关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多边政府协议》


2015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了 《关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多边政府协议》 (Multilateral CompetentAuthority Agreement 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截至2016年1月,共有79个国家已经签署该协议。

按照该协议的实施步骤,有两个时间点必须记住:从2017年9月开始,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许多耳熟能详的离岸地:BVI(英属维京群岛)、开曼、塞舌尔和百慕大,也包括一些欧洲国家,例如英国、西班牙等。从2018年9月,这个范围将会扩展到另外40个国家和地区(申报截止2017年底的信息),包括香港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瑞士、新加坡。 上述协议和中国与美国签署的FATCA(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协议一起,联结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情报交换网,这将对中国高净值人士的海外财富规划产生巨大的影响。
从铤而走险到合理筹划
有人惊呼,中国终于要开始全球征税了。其实,更确切的是说,中国终于开始有能力全球征税了。
 按照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都需要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包括海外的投资收益、经营所得等。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将中国税务居民定义为所有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个范围之广,甚至包含那些持有他国护照但依然在中国居住或者工作的人。因此,即使一些中国人拿到了外国国籍,但是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而被全球征税。
 中国一直都有全球征税的法律,但是却苦于税收征管条件,对于海外税收征管心有余而力不足。国内的个人所得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雇佣单位的个税代扣代缴,对于海外的税收征管,税务主管部门只能依赖于自行申报以及其他极有限的公开信息(例如上市公司的公告)。这样的状况给了很多人铤而走险的机会。他们不做任何筹划,直接采取不申报少申报的方式,寄希望于税务机关没有能力和信息渠道进行监管。这样的行为轻微来说是非法逃税,情形严重则已经是触犯刑法。
 随着多边信息交换体制的设立,一切都要被置于阳光下。尽管目前多边体制还仍有待完善,但纳税人的账户信息逐渐被主管机关所掌握,这已经为税务机关装上了税收监管的利齿,让许多逃税行为无处遁形。
 我们需要认清楚,透明化是大势所趋,躲躲藏藏铤而走险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时代。这不仅是中国的变化趋势,也是全球的一个趋势。在美国的强硬手段下,瑞士银行的保密制度基本瓦解。在发达国家和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等组织的强压下,许多离岸地也开始签订税务信息交换协议。在这样的全球趋势下,应对方式就是告别铤而走险,开始合理筹划。
海外财富架构1.0升级到2.0
海外财富架构升级的核心,即是在信息透明化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的方式,起到最大财富优化的结果,这当然包括优化投资方案,但更核心的是优化税负、减少财富积累和传承过程中的成本和风险等等。
 所谓的海外财富架构1.0,即是通过个人名义或者公司名义在海外进行理财投资。
 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则是通过自己的名义进行海外投资,例如以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进行投资理财。根据之前提到的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规,中国居民的全球收入都需要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账户下的投资收益,肯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安排不仅没有任何税务优化效果,风险隔离效果也最差。这当然就是最简单的海外财富架构,所谓1.0标准版。
 很多人在意识到这个情况以后,开始通过海外公司进行投资,例如用一家全资持有的BVI公司开银行账户进行投资理财。许多人以为做好了这样的安排以后,可以高枕无忧。他们认为海外公司的收益不是自己的个人收益,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可以起到很好的风险隔离的效果。但殊不知,税收监管法律就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实践互相拉锯互相斗法的结果,随着中国税法的不断发展,这样的架构也逐渐面临更多的税务风险。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如果个人对BVI公司的管理控制都发生在中国,可能这个BVI公司会被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而缴纳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引入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已经被写入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当中国人通过离岸公司获得一些被动收入(如股息等),则该公司将被“看穿”,其收入将被视为中国人的个人收入而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上述税务的影响,尽管公司的独立法人性质可以带来一定的风险隔离的效果,但是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依然会面临自己身体健康状况、死亡、家庭关系变化给财富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个人控股公司的架构税务风险越来越大,财富风险控制也不算最优,我们称之为1.0加强版。
财富2.0版本,则是抛弃单一简单的架构,根据客户的情况和需求,通过大额人寿保险与信托架构的结合以及移民等安排,以达到一个整体税务优化和风险控制的架构。
 
大额人寿保险,是起到优化风险、家庭保障作用的有力工具。同时,大额人寿保险的赔偿金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包括中国)都属于免税的性质,这样也起到了税务优化的效果。此外,海外大额人寿保险有灵活的融资安排,亦可以和信托结合,其灵活性和功能性十分适合海外财富架构安排。


豪迈国际教您如何“顶层设计”
 
信托是一个顶层设计。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海外持牌的信托公司),并与受托人约定好信托的条款(包括受益人身份及分配方式等),受托人将基于这些条款对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在这样的架构下,资产彻底从委托人上剥离开,这样可以从税务优化和风险隔离上比1.0版本的架构更往前进一步。同时,受托人根据之前约定的分配方式,可以非常灵活的对资产进行分配,因此信托也达到了灵活有效的财富传承的效果。
 
移民通常会和上述两项结合。移民当然不是纯粹为了避税而进行,这是基于整个家庭的未来安排以及个人的规划而进行的。移民并生活在低税收的国家,当然能够更好的享受海外财富管理架构带来的益处。但是,即使移民至高税收国家,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如与信托等架构搭配),依然会有机会享受税务优化的效果。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上述的架构如何组合在一起。一个中国爸爸设立了一个海外家族信托,受益人是爸爸、妈妈和儿子。海外信托持有并管理爸爸放入信托的理财产品。
 
人寿保险既能起到隔离债务的功能,也能最优化税务成本。上述爸爸设立的海外信托中持有的资产,一部分用于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爸爸是被保险人,信托是保单的受益人,而妈妈和儿子是信托的受益人。同时,信托将该保单进行抵押,获得融资,进行投资。儿子移民并生活在香港,信托将大部分投资收益分配给儿子。
 
当然,设立了架构以后不能一劳永逸。财富管理架构和设计也需要因应法律、税收、社会环境的变化。因此,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为了更加优化财富管理,可能还会出现架构3.0、架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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