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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这些标准全部提高!

重磅!这些标准全部提高! 沈阳本地宝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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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速看!


友友们晚上好呀~

近日

沈阳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提高沈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标准


截图自沈阳市医保局


国务院也已经明确

又有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标准提高

具体情况

咱们一起了解


沈阳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标准提高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转发《辽宁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调整沈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
在校学生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640元

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30元调整为260元

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00元);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04元,政府补助796元。


💰
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640元

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调整为450元

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1090元);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80元,政府补助910元。


💰
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通知原文

⬇️上下滑动查看⬇️

转发《辽宁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驻沈各高等院校:

现将辽宁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校学生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64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30元调整为26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00元);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04元,政府补助796元。

二、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64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调整为45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1090元);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80元,政府补助910元。 

三、新调整的为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摄图网_50112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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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

这三项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

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


提高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摄图网_400952309


今年以来

纳税人已按照原标准填报的不用担心

自9月份起,信息系统将自动

按提高后的标准

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还有这些常见问答

↓↓↓


01

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02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03

此前已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04

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


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05

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06

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07

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08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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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由沈阳本地宝编辑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

▌素材来源:沈阳市医保局 沈阳发布 人民网 

▌文章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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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多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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