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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保报销标准

沈阳医保报销标准 沈阳本地宝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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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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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

沈阳的医保报销标准是多少?

住院可以报销多少钱?

……

大家会不会有这样的困扰

今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具体政策!

可根据自己的医保类型进行查看

👇👇

PART.01

沈阳职工医保


01
门、急诊待遇


急诊:参保人门(急)诊抢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确诊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统筹支付费用不计入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摄图网_500523237


门诊慢特病:

1.病种范围:特殊病病种: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镇痛治疗)、丙型肝炎(基因1b型)、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血友病重型、血友病中型、血友病轻型、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耐药性结核病。

慢性病病种: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乙型肝炎、恶性肿瘤(辅助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脏疾病、帕金森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心肌梗死、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术后抗栓治疗、结核病(普通型)。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特殊病中透析比例为94%,其余病种85%;慢性病病种比例为在职75%,退休85%。


3.认定:患有门诊特殊病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完整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院认定专家审核合格后,由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给予门诊特殊病待遇。

2024年不再受理门诊慢性病申请,不再开展门诊慢性病认定,门诊医疗费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报销。


 门诊统筹:沈阳市参保职工于本地职工门诊共济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图源:沈阳智慧医保APP(下同)


注:已经认定并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门诊慢性病之外的门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就医、结算,门诊统筹年最高支付限额为 7800 元。


02
市内住院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注:1.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艾滋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03
其他待遇


(上下滑动可查看)

异地医疗待遇

1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原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以上人员须满足在备案地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本人有异地长期居住要件(异地长期居住要件是指:户口、房产证、居住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备案材料即可)。

2 临时外出人员:指除上述情况外,各类临时在异地就医的人员(含原异地转诊、探亲人员)。

沈阳作为参保地,我市参保临时外出人员在异地住院就医时,无需办理备案,免申即享自动开通直接结算服务。如就医地有备案需要,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

3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就医待遇:以信用承诺为前提,自助办理备案,即时开通双向住院待遇。在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到北京市、上海市时,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要件,给予保留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地医保待遇,否则,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报销比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偿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可实行要件容缺管理,事后补齐要件即予以认可,原则上补齐要件5个工作日后,恢复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地医保待遇。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除备案到北京市、上海市外),备案成功后,同时保留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地医保待遇。

(3)异地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我市住院就医享受减免起付标准的,累加异地住院就医次数。

4 临时外出人员住院就医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为基准,起付线上调至2.5倍,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标准执行;补充险按原政策不变。

5 异地急危重病就医及待遇: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省局19号文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中所列急危重病且发生治疗费用的,可直接结算相关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能直接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报销比例执行;在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2)临时外出人员(含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以外)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报销比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偿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上述情况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为基准,起付线上调2倍,报销比例不变;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偿比例,按照我市标准执行;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

6 异地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备案地一级及以上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且支持门诊统筹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同时保留我市门诊统筹就医待遇。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待遇,执行我市相关政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不享受异地职工门诊统筹待遇。

7 异地门诊慢特病结算待遇:具有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待遇。具有我省统一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待遇。未能联网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待遇,按照我市就医待遇标准执行。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等定额管理病种,以我市人均月结算定额作为支付限额管理。门诊慢特病定额管理的病种,对参保人在参保地、就医地执行同一限额管理。

8 异地备案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使用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沈阳政务服务APP、辽事通APP、盛事通APP、沈阳政务服务网,线上办理跨省及省内异地就医备案,也可在沈阳市医保中心各区服务窗口或自助一体机进行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满六个月后可办理终止或变更。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 保障人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2 承办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3 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抢救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4 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

5 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就医时需办理异地备案。异地就医时持本人开通医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待遇标准、医保定点等报销政策均执行参保地规定。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本地目录范围、支付标准受理报销业务。相应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款由承办商险公司进行支付。


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人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承办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仍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和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等规定。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地持卡就医,纳入大额补助保险支付范围费用,按50%降低上述起付标准和各项个人自付比例给予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部分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个人自付部分除外)。其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类别,按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治疗的,纳入大额补助保险支付范围费用,在职人员透析报销比例为94%,其余病种报销比例为90.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5.5%。


生育保险待遇

1 就医流程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省内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省内异地联网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手工报销。参保人员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不区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类别,均按我市生育保险本地就医待遇报销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

2 生育待遇

1.女职工:(1)在待遇期内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分娩、流产、引产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配偶分娩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 女职工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最多享受3次。

4.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5.2024年1月1日(含)起,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计划生育)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报销,不区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类别。

6.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职工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


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来源:https://zhyb.ybj.shenyang.gov.cn/h5/h5-syyb-local/app/policy/czzg.html?t=1720769008236


PART.02

沈阳居民医保


01
门、急诊待遇


急诊: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


门诊慢特病:

1.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Ⅰ类病种: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恶性肿瘤(镇痛治疗)、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辅助治疗)、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基因1b型)、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血友病重型、血友病中型、血友病轻型、严重精神障碍、精神病(普通型)、癫痫(未成年人)、耐药性结核病、结核病(普通型)、艾滋病、布鲁氏菌病、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子宫内膜异位症、康复治疗(未成年人)。

Ⅱ类病种: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心肌梗死、术后抗栓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脏疾病、帕金森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心房颤动、脑卒中、支气管哮喘、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征。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基因1b型)、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布鲁氏菌病、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轻型、血友病中型、血友病重型、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癫痫(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康复治疗(未成年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其他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及未定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


3.认定:

患有门诊慢特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完整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院认定专家审核合格后,由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给予门诊慢特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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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其中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选择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其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可同时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累计计算,其中村卫生室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50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个人承担0.5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5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每人不超过11元),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自然年度可重新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非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两病用药待遇: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采取药物治疗并经备案后可自愿在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两病”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两病”用药无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高血压年限额为200元,糖尿病年限额为4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按糖尿病年限额标准执行。


02
市内住院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注:1.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艾滋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肿瘤治疗的,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1200元,支付比例为60%。


03
其他待遇


(上下滑动可查看)

异地医疗待遇

1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原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以上人员须满足在备案地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本人有异地长期居住要件或未成年人投奔异地监护人,监护人有异地长期居住要件,未成年人投奔异地监护人的另需提供关系说明。异地长期居住要件是指:户口、房产证、居住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备案材料即可。

注:未成年人指我市参保身份类型为“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的参保人员。监护人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临时外出人员:指除上述情况外,各类临时在异地就医的人员(含原异地转诊、探亲人员)。

沈阳作为参保地,我市参保大学生(包含我市参保各类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及临时外出人员在异地住院就医时,无需办理备案,免申即享自动开通直接结算服务。如就医地有备案需要,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我市参保各类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纳入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类别,按居民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类别报销。

3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就医待遇:以信用承诺为前提,自助办理备案,即时开通双向住院待遇。在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到北京市、上海市时,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要件,给予保留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地医保待遇,否则,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报销比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可实行要件容缺管理,事后补齐要件即予以认可,原则上补齐要件5个工作日后,恢复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地医保待遇。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除备案到北京市、上海市外),备案成功后,同时保留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地医保待遇。

(3)异地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我市住院就医享受减免起付标准的,累加异地住院就医次数。

4 临时外出人员住院就医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为基准,起付线上调至2.5倍,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较本地就医降10个百分点。

5 异地急危重病就医及待遇: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省局19号文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中所列急危重病且发生治疗费用的,可直接结算相关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能直接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报销比例执行;在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2)临时外出人员(含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以外)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报销比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上述情况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为基准,起付线上调2倍,报销比例不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按照我市标准执行;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

6 异地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选择一家备案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待遇。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待遇,执行我市相关政策。我市参保大学生,可在异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待遇,同时保留我市门诊统筹就医待遇。

7 异地门诊慢特病结算待遇:具有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待遇。具有我省统一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待遇。未能联网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待遇,按照我市就医待遇标准执行。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等定额管理病种,以我市人均月结算定额作为支付限额管理。门诊慢特病定额管理的病种,对参保人在参保地、就医地执行同一限额管理。

8 结算方式: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就医时需办理异地备案。异地就医时持本人开通医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待遇标准、医保定点等报销政策均执行参保地规定。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本地目录范围、支付标准受理报销业务。相应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款由承办商险公司进行支付。

9 异地备案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使用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沈阳政务服务APP、辽事通APP、盛事通APP、沈阳政务服务网,线上办理跨省及省内异地就医备案,也可在沈阳市医保中心各区服务窗口或自助一体机进行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满六个月后可办理终止或变更。


大病保险

1 保障人群:

凡参加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人群范围。

2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单次或多次门(急)诊抢救、住院,累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且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的医疗费用,均属于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具体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乙类超限价部分、规定不计入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

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

3 补偿比例:

1、在参保年度内,在本市因急危重症抢救、住院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达到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档及相应递增比例进行支付,不设封顶线。超过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5-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

其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中医优势病种等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2、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因患白血病(含放化疗及干细胞移植)、先天性心脏病(含手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包含各种常规治疗)、脑瘫(仅限于手术治疗)、先天性耳聋(仅限于人造耳窝植入术)六种疾病就医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设立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90%。


生育保险待遇

1 就医流程: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手工报销。参保人员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住院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不区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类别,均按我市生育保险本地就医待遇报销生育(含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

2 生育待遇: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2.参保人员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3.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来源:https://zhyb.ybj.shenyang.gov.cn/h5/h5-syyb-local/app/policy/cxjm.html?t=172076895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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