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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
沈阳将再次优化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
10月8日起实施
包括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
优化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一起来看看吧
一是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取消“商转公”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将“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或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申请条件保持不变。
二是拓展“商转公”贷款政策覆盖面。将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纳入“商转公”贷款政策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向沈阳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是优化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以拟购房所在区、县(市)拥有住房套数认定。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中的贷款利率和最低首付款比例等认定标准暂保持不变。
四是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五是优化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取消高层次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限制,原A、B、C、D四个人才类别及对应的贷款限额倍数不变。同时,推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贷款支持政策,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倍—3倍。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技师1.5倍、特级技师2倍、首席技师3倍。此项政策有效期仍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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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延长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执行期限。购房时限由2024年9月30日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二是分阶段解决职工房证超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职工于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在本市全款购买住房,从未就该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是支持职工家庭电梯更新改造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实际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分摊的电梯更新改造费用。
上述9项贷款和提取政策于2024年10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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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缴存职工多渠道线上办理业务,更好满足用户多元化办事需求,沈阳公积金中心在App基础上,新开通了“盛金办”小程序,是沈阳公积金指尖服务的再次升级。“盛金办”集高频业务办理、政策咨询、通知公告、信息查询等多项功能为一体,实现“一个小程序,功能全覆盖”。职工不仅可以单独登录,还可以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直接跳转办理业务,操作和交互方式更加快捷。“盛金办”也将于10月8日上线运行。
(上下滑动可查看)
1、此次优化的商转公贷款政策措施将会带来哪些利好?
此次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是继今年4月1日放宽原商贷已偿还年限后,对商转公贷款政策的再次优化和调整,也是对群众所需所盼的真切回应,主要带来两大利好:
一是商转公贷款政策惠及群体将再次扩大。在原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商转公的申请条件基础上,又将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商转公的缴存职工家庭纳入到政策支持对象,再次扩大商转公贷款政策受益群体。
二是商转公贷款政策的覆盖地域将进一步拓展。将商转公贷款政策覆盖地域由沈阳市行政区域拓展至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将本人在沈抚地区购房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下一步,沈阳公积金将结合资金运用情况,持续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进一步扩大顺位抵押合作银行范围,逐步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2、优化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后,借款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该如何计算?对公积金贷款会造成哪些影响呢?
此次优化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再升级,也是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新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以拟购房所在区、县(市)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更加细化了拥有住房的认定区域,由以前的核查全市范围住房套数,调整为仅核查拟购房所在区、县(市)拥有住房套数。
对于公积金贷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最低首付款比例的确定方面。如果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区、县(市)无住房,执行首套最低首付款比例;如果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区、县(市)有住房,执行二套最低首付款比例。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按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利率,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二套利率的认定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还将持续释放,让更多购房群体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优惠。
3、此次分阶段解决职工房证超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政策出台的出发点是什么?
2024年以前,中心一直执行职工全款购买住房需限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今年3月开始,中心全面取消了全款购房提取时限,以后新购买住房的职工再也不用担心“房证超期”问题,随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且不超过购房满两年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这一举措,有效解决了职工超期提取的“增量”问题,但超期提取“存量”问题仍待破解。为此,中心根据资金流动性情况,适时推出了分阶段解决超期提取问题政策。
这么做的目的,一方面为了更好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让因各种原因没能及时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都能补提,提升职工缴存使用公积金获得感;另一方面,可以更多释放住房公积金资金给缴存职工,以满足职工家庭潜在的改善性住房资金需求。
下一步,中心将视资金流动性情况,持续优化全款购房提取政策,更好保障职工应提尽提权益。
来源:沈阳发布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xhqb56HfAKVmtUtkI4Q1UA

上面说到延长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
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政策执行期限
购房时限由2024年9月30日
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一起来看看该政策内容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职工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时限为2024年11月30日前。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的,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先支付购房首付款,在贷款划拨成功后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预提取住房公积金资金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划转至贷款申请人与中心约定的贷款资金划拨账户(商品房划入开发企业在中心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二手房划入资金监管账户)。
2.使用商业贷款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的,在商业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尚未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不含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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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身份证;
2.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商品房提供购房首付款证明,二手房提供《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或《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5.商业贷款购房的职工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发放凭证;
6.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商品房,且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提供开发商出具的《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7.申请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以上要件可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确认购房总价,初步确定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和拟贷款金额。
2.购买商品房的,与开发企业签订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二手房的,在申请贷款时与售房人共同确认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签单》(柜面领取)。
3.在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持所需办理要件同步提交提取申请。
4.中心按规定核准职工提取资金,审核无误后,将提取资金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划入贷款申请人与中心约定的贷款资金划拨账户。
(二)贷款划拨成功后提取购房首付款
职工在贷款划拨成功后,至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柜面,持所需办理要件申请提取。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贷款划拨成功后,对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部分申请一次补提。
2.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影响职工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3.购房人因故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职工退房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递交职工退房说明,递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划转资金逐笔、足额、按原渠道退回至中心银行账户。
4.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除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外,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件和办理程序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来源: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https://sygjj.shenyang.gov.cn/zwgknew/fdzdgknr/zxwj_1/202404/t20240409_4627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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