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02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03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场所)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检查、管理的。
04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05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06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07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08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09
拒不执行或者配合封控、封闭管理,违反规定擅自外出的。
10
隐瞒病情、未按照规定报备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11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12
违反规定,应当暂停营业的饭店、洗浴等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或者擅自举办、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展览展销、培训等活动的。
13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14
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管理措施的。
15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16
居民和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17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18
疫情期间,恶意囤私、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9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20
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
21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22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3
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25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26
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27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坚持科学配戴口罩
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
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让我们携手同行、齐心协力
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
早日迎来这场战“疫”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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