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苏省住建厅公布了
《江苏省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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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行为,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的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招聘并管理使用,不具有城市管理执法资格,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产生的责任,由聘用协管人员的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可以辅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以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一)宣传教育;
(二)日常巡查;
(三)信息收集;
(四)违法行为劝阻;
(五)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的其他执法辅助性事务。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本办法第六条之外的工作;
(二)恐吓、辱骂、殴打执法相对人;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三)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依法享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参加岗位技能培训,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公开招录直接聘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合理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
第十一条 招聘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布招聘条件,公开报名、文化考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招聘录用等程序,择优聘用,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城市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的权利、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新招聘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
(五)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共产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城市管理执法相关专业毕业或有从业经验者等,同等条件可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曾因违反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被解聘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
第十四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招聘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职责、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的工资和职工工会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办公支出、培训等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工资薪酬标准,可以参照《江苏省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执行,根据其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廉政作风建设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奖惩制度;
(八)请假、休假制度。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二十一条 新招聘的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本级城市管理部门的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培训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进行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培训,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培训成绩与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工作需要,按照《江苏省城市管理协管人员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备标准》,配备服装和标志标识。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应当在执行辅助性执法工作时穿着统一的服装和标志标识。
乡镇、街道聘用的协管人员配发全省统一的服装和标志标识,需经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重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的日常表现和考评情况,按照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对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的体能、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在招录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可以协调相关部门定向招录或优先录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一)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导致不良后果或产生重大执法事故的;
(四)受党纪处分、治安处罚、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多次受到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
(六)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
(七)年度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达标的;
(八)根据考核规定,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不称职的;
(九)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
第二十九条 解聘或辞退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该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工作辖区内发布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告或声明,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离职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所配服装和标志标识以及装备等。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