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
自2018年10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先行实施。随之而来的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应如何适用的话题,引起纳税人的普遍关注。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税款计算过程中,新旧规定的衔接和法规适用等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9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减除费用标准;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综合所得税率中的收入级距进行了调整,拟在2018年10月~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在计算奖金应缴税额时(假设2018年度尚未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应特别关注在新税率下奖金收入的临界点,避免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
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
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98号文件明确了减除费用的执行标准。具体来说,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2018年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98号文件同时规定,计算月(季)度预缴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时,应分别按照新、旧税率表及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相应地,2018年度汇算清缴税款计算的方面,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而言,98号文件在明确减除费用适用标准的同时,还详细说明了如何以加权平均法解决新旧个税法在税款计算过程中的衔接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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