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0月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本次修改中,增加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体责任的管理依据和处罚规定,为共享单车管理和执法提供了法制保障。
2017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进入无锡市场,2018年大规模进入。无锡城管部门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刚刚进入无锡时,即已着手进行监管,在其后的一年中,市区两级城管部门先后多次对十余家运营单位进行集中的、单独的行政约谈。
但约谈效果很不理想,而且陷入一个怪圈,约谈一次市场上存在的单车数量增加一批,高峰期市场上有共享单车六十多万辆,这个数量远远超出了经科学合理测算的二十五万辆的无锡市场容量。
在2018年,尤其是进入2018年旅游旺季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带来的的市容环境问题、交通安全问题大量爆发,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

在城管部门职能范围内检视,共享单车运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无非是经营单位乱投放和骑行人乱停放行为,而经营单位对乱停放的单车未作好维护和管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定性为违法行为。
结合实践操作考量,对骑行人乱停放行为或者经营单位不履行维护与管理责任进行行政处罚,要么难度较大,要么可操作性较低。为解决这种市场乱象,市区两级城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上的共享单车直接适用代履行予以清理,虽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仍然缺乏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的有效监管手段。
2018年无锡市城市管理局在市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征求意见时,提出修改《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条例》的修改,是对时代变革的响应,对互联网经济时代背景下出现的新生法律关系进行了刚性的规范,贯彻落实了2017年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责任,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执法力度。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秩序;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未履行主体责任造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混乱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总量控制原则,2018年无锡市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并依此制定了《关于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的通知》,根据运维人员数量合理分配投放额度。
关于主体责任,立法明确,执法部门在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混乱时,可以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履行主体责任,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对于逾期不(充分)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停放秩序”和“是否整改”的调查取证上,我们不应当局限于一辆两辆单车,也不应局限于限期整改前的车辆在后期现场踏勘是是否整改,而应当将视线扩大到一片区域,将角度放在停放秩序是否得到有效维护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