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人,
本期以案释法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夜间施工扰民案、向水体排放泥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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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加速度”
幸福生活“加温度”
无锡文明“加高度”
对夜间施工扰民“零容忍”
案情简介
“叮铃铃……”急促的电话声划破了夜的寂静,2021年8月18日晚22时15分,锡山区城管局投诉窗口接到电话,“这么晚了,对面工地还在施工,吵得人没法睡……”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云竹路某商品房建筑工地内灯火通明,工人们正在使用机械器材搬卸货物,嘈杂的车声、机械作业声不绝于耳,工地对面正是一处住宅小区。执法人员当即找来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经初步调查,该工地夜间施工未取得相关证明。
随即,执法人员启动执法程序,对现场进行拍照并进行噪声测量。经测量,施工现场噪声平均值超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当事人表示经过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讲解,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执法机关的处罚。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盐城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关于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认定并出具证明。作业原因、范围、时间以及证明机关,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70dB(A)、“夜间”55dB(A)。
该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夜间施工相关证明的情况,在禁止施工时段进行施工作业,且现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超过限值55分贝,属于“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夜间施工扰民”行为。
在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新时代,跑出“加速度”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关注到城市治理每一件小事背后所折射出的“温度”。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相信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执法部门的配合下,无锡文明的高度也会再上一层楼。
初心如磐 使命在肩
守护绿水青山
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4日,锡山区城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九里河东亭高架桥下有人将泥浆水偷排入河道,导致河水浑浊。接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未发现有人偷排,但周边摆着龙门吊架、管子等工具,而且河水的确有些浑浊。经详细勘查、四处走访,执法人员迅速锁定东亭辖区某建筑工地。工程施工方表示该建筑工地的工程泥浆清运项目已分包给无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次日,执法人员约谈了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逯某,据逯某交代,其公司承接了该工地工程泥浆清运项目并办理了相关处置手续。
3月3日,运输人员使用管道将泥浆排放至提前安排好的清运船只,然后通过船只运输至消纳场所,由于管道较长,船只装载完毕后,管道内泥浆未完全排净,故导致船只驶离后管道内剩余泥浆排入了河道内。收到执法机关的责令改正通知后,当事人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河道内泥浆进行了清理。
随即,执法人员与街道河长办进行对接,由街道河长办会水利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排放水体进行检测。在街道河长办作出的未造成水体污染的反馈后,锡山城管局组织召开案件分析会,经充分讨论,考虑到当事人的行为非主观故意,后期积极配合整改,且未造成水体污染,最终决定对当事人无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关于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的重要标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锡山区城管局积极履职,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基础治理能力提升。虽然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但执法机关在体现“柔性”执法的同时始终坚持执法“底线”,对当事人不规范操作造成的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坚决查处。锡山城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的初心和使命。
接下来,锡山城管将以
常态化开展城管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工作
进一步创新执法举措
以案说法,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
同时,呼吁广大市民
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自觉维护城市秩序和城市环境
助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
来源:锡山城管
编辑:骆玲玲
审核:符臻
发布:蒋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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