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注意!做这些小事,会被罚!

注意!做这些小事,会被罚! 无锡城管
2020-11-22
1

11月19日起

宜兴市城管部门牵头开展

“小微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行动

进一步深化城市精细化管理

推动市民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

什么是“小微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领域的“小微违法行为”,指的是市民个人违反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情节轻微却影响城市文明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项行为: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废弃物、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不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


案例警示



“小微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行动开展以来,累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76起,其中随地吐痰7起;随地便溺3起;乱扔废弃物50起;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15起;不清除犬只便溺物1起。


01

×随地吐痰


11月19日下午,执法人员在巡查至人民南路益佳商贸时,发现郑某正在随地吐痰,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即上前亮明身份,指出问题,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予以当事人郑某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随地吐痰不仅是一种坏习惯,也是疾病通过呼吸道传播的方式,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大背景下,随地吐痰破坏了城市形象,更因其传播疾病的危害性,与当今重视健康和文明的社会氛围格格不入。

02


×随地便溺


11月20日傍晚,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罗某某正在荒地中解手,其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禁止随地便溺”的规定。

取证完毕后,执法人员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予以当事人罗某某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随地大小便的行为,不仅不雅观,也有违社会公德,给周围的环境带来了恶劣影响,严重有损城市文明形象,在此呼吁广大市民群众,维护生活环境,杜绝随地大小便行为。

03


×乱扔废弃物


11月20日下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李某将烟头随手扔在人行道上,其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禁止乱丢瓜皮、烟头等废弃物”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即上前出示证件,指出问题,责令其将烟头放置垃圾桶内,并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予以当事人罗某某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少数不文明的市民将烟头、果壳等垃圾随意丢弃,这样不经意间的随手一扔,不仅给环卫工人增加了工作量,还损害了文明城市的“颜值”。


 法律链接: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4


×携犬外出无束缚


11月21日上午,执法人员在阳羡新村内巡查时,发现吉某某携犬外出,但未采取任何束缚措施,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即上前制止,责令其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并按照《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予以当事人吉某某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05


×犬只便溺不清理


11月21日上午,执法人员在巡查至新东方门口时,发现一犬只在公共区域便溺,犬主张某未采取任何清理措施。张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中“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的规定。执法人员按照《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张某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文明养犬才是真心爱犬。饲养宠物的前提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尤其是在出入公众场所时,要采取相应的约束束缚措施,看管、照顾好自己的犬只,坚决避免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排泄,如有排泄物,请立即清理,并妥善处理。



法律链接: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或者乘坐电梯的,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素材来源:宜兴城管


点分享
点点赞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无锡城管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发布无锡城管最新工作动态及无锡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最新资讯。在携手建设“美丽无锡”、全力打造“最干净城市”的实践中,期待您的关注、支持和参与。
内容 3935
粉丝 0
无锡城管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发布无锡城管最新工作动态及无锡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最新资讯。在携手建设“美丽无锡”、全力打造“最干净城市”的实践中,期待您的关注、支持和参与。
总阅读188
粉丝0
内容3.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