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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总署公告】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慧诚供应链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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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等六部门联合发布2025年第83号公告:调整特殊监管区域及加工贸易管理措施

适用商品范围明确,涉及关税配额与贸易救济等四类措施商品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中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含报复性关税措施)等四类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于2025年5月9日联合发布2025年第83号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

一、适用商品范围包括:

  • 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
  • 贸易救济措施商品:包含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商品。
  • 加征关税措施商品:包含因中止关税减让义务或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的商品。

二、主要管理措施如下:

  1. 从境外进口上述四类措施商品应设立专用账册。未经专用账册登记的,不得保税。
  2. 适用排除措施且加征关税已全部免除的报复性关税商品可进入普通账册,但如同时涉及其他措施则不适用。
  3. 专用账册之间的商品及其保税成品可内部流转,但不可流转至普通账册。
  4. 未加工的四类措施商品可按规定内销。已加工成品若未进行保税流转,也可内销,并按全部料件计征关税;如发生保税流转,则只能出口。
  5. 在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如从国外直接进口、从国内采购的出口退税商品)可转入普通账册。
  6. 专用账册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须复运出境或销毁。
  7. 专用账册不得用于开展区内委托加工业务。
  8. 跨境电商商品继续适用其现有账册管理规则,涉及四类措施的商品不得转入普通账册。
  9. 若成品属四类措施商品但原料不属于,则内销时应按实际状态(成品)缴税。

三、其他重要事项: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在承接区外企业提供的粮食类产品委托加工时,入区时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
  • 政策正式实施前已存在的账册内商品仍执行现行规定,新纳入四类措施的商品不作追溯调整。
  • 本公告所述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监管场所涵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公告同步明确,现行规定与本公告内容冲突之处以本公告为准,2024年第44号公告(关于食糖管理措施)同时废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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