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主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210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首例电商法实施后恶意通知赔偿案
王某与江某均为淘宝平台上的网店经营者,销售运动类产品。二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江某因售卖假货,为打击竞争对手,于2016年12月恶意投诉售卖正品的王某店铺,导致其商品链接被删除。
2017年1月,王某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申诉成功并恢复链接,但随后江某发起反申诉,并伪造商标权利凭证及相关印章。最终平台认定王某售假,对其店铺进行了降权处罚,且该处罚至开庭时尚未撤销。
受此影响,王某店铺营业额从每月800多万元骤降至400多万元,遂起诉要求江某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江某恶意投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1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叶胜男指出,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因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而被判赔偿的案件。
法官强调,当前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深刻影响了生产和生活方式,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鼓励和促进电商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新动能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