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保障用户权益,明确企业责任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全面强化对用户的保护机制,规范快递服务标准和信息安全。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金京华指出,《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快件丢失、损毁、延误等情况,用户可直接向快递企业总部或实际提供服务的加盟商索赔。企业在处理投诉方面,必须在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若用户不满意,还可依照《邮政法》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1]。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户可根据快递运单上的商标、字号或所属企业信息要求赔偿,有效防止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相互推诿的问题。此外,条例还引入了快件损失赔偿商业保险机制,鼓励开发相关险种,并支持快递企业投保,进一步保障用户的权益[2]。
关于用户信息安全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仅限记录姓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并禁止泄露其他用户数据;同时要求企业建立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安全;严禁出售、非法提供用户信息,如有泄漏须立即补救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违规行为,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并可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业务许可证[3]。
为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条例》设立了“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核心制度,并从多个层面进行优化与细化,以提升人防、技防、物防水平,切实保障快递渠道安全[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