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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家邮政局:快递企业须在7日内处理投诉

【政策解读】国家邮政局:快递企业须在7日内处理投诉 现代物流报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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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金京华(国家邮政局供图)《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

快递暂行条例保障用户权益,明确企业责任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全面强化对用户的保护机制,规范快递服务标准和信息安全。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金京华指出,《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快件丢失、损毁、延误等情况,用户可直接向快递企业总部或实际提供服务的加盟商索赔。企业在处理投诉方面,必须在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若用户不满意,还可依照《邮政法》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1]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户可根据快递运单上的商标、字号或所属企业信息要求赔偿,有效防止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相互推诿的问题。此外,条例还引入了快件损失赔偿商业保险机制,鼓励开发相关险种,并支持快递企业投保,进一步保障用户的权益[2]

关于用户信息安全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仅限记录姓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并禁止泄露其他用户数据;同时要求企业建立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安全;严禁出售、非法提供用户信息,如有泄漏须立即补救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违规行为,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并可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业务许可证[3]

为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条例》设立了“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核心制度,并从多个层面进行优化与细化,以提升人防、技防、物防水平,切实保障快递渠道安全[4]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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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报》(刊号CN13-0031,邮发代号17-67)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主管的物流与供应链融媒体,始创于1985年。秉承“专注、专业、影响力“理念,“守望现代物流,赋能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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