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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请以下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及管理人,自此公告发布起3个月内,携带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包括驾驶证或者身份证、行驶证、违法处理强制措施凭证等)到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对策和宣传法制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2月9日
附:依法扣留车辆明细表
▍本期编辑:团团 内容来源:嘉峪关公安交警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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