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市十一高中北湖学校: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长春市十一高中北湖学校等学校收费标准的函》(长教财函字〔2021〕15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小学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2500元;艺术实验班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52000元,继续试行一年;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元,试行一年。学费及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招生规模按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二、你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三、以上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自2022年新生秋季入学起执行,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原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长春市清蒲中学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清蒲中学: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长春市十一高中北湖学校等学校收费标准的函》(长教财函字〔2021〕15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8000元;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700元。学费及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招生规模按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二、你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三、以上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自2022年新生秋季入学起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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