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南希辞去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职务调整,李南希提出辞去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绵阳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南希辞去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勤辞去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整,李勤提出辞去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绵阳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勤辞去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冯科敏辞去绵阳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岗位调整,冯科敏提出辞去绵阳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绵阳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冯科敏辞去绵阳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内容来源:绵阳市人大常委会
编辑:梁丹蕾 审核:谭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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