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获取更多信息~
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专业技术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维护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界定和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含认定、以考代评)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均应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通过全国职称考试、
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分高、中、初三个级别,
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有效证明,
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
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使用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资格,收回证书,依法处理。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样式和印制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样式、规格和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设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办法办理,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和发放
01
省直授权各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有关机构管理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公布后,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验印和发放。
02
省直授权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年度自主评审结果公布后,30日内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领取空白证书,参照统一样式自主打印、验印和发放。
03
各设区市、县(市、区)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管理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公布后,参照统一样式自主打印、验印和发放。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和换发
所需材料
申请补办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丨须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原证作废声明(须刊登原证书号),并提供该报纸、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或遗失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
申请换发证书的丨需提供现有证书,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
补办流程
省直单位人员提出申请丨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直接到省职称办办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员提出申请丨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审核盖章,报送或快递至省职称办办理。
为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对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员申领补办(换发)的证书一律通过EMS快递送达。
根据证书管理发放权限
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丨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补办(换发)事宜。
(本文内容有删减,完整通知及相关附件下载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完整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