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策质量,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2号901室(邮编21002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3276045。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
jsrstjyc@163.com。
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女40周岁、男50周岁的;
(三)特困职工家庭的;
(四)残疾的;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
(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八)优抚对象家庭的;
(九)军队退役的;
(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个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多点受理、县级审核程序进行。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者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二)比对审核。建立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提供数据接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对外地户籍申请人,通过江苏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比对审核;从平台无法获取数据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示认定。符合条件的,同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予以记载,注明认定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2)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的,或者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及以上的。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援助和重点帮扶,除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外,还应给予以下托底保障:
(一)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困难人员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满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支持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年。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停止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一)有稳定的工作,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的,或者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及以上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六)设区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制定、资格审核认定等工作,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申请受理、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身份核查核实工作。
(二)优化经办服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行“多点受理”,通过政府政务大厅专柜、就业服务机构专窗、基层人社平台专人和人社门户网站、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要加快实施“并联审核”,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资格同步共享给发展改革、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自动查验,大幅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援助对象,细化援助措施,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应帮尽帮”。建立曝光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和就业援助补贴资金的,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及时撤销其资格,依法追缴骗取的补贴资金。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对严格履职尽责,但受政策、技术等非主观因素影响,出现的工作失误,应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