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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保 · 助您养老】第十讲: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

【城乡居保 · 助您养老】第十讲: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 江苏人社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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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讲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何区别,

那要如何办理这两种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村(居)便民中心、乡镇(街道)为民中心、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缴费手续;也可通过参保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的线上平台自助办理暂停缴费手续。

在达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申请转移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确认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转移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达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应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养老关系。

达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转移时,应先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再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转移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延缴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城乡居保·助您养老”专栏,

于每周二、周四更新,

敬请关注!

如有问题可在留言栏进行留言,

“江苏人社”将定期推出高频问题答复专题!




上期回顾


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转移?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户籍的,应当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口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关系转移申请,也可通过参保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的线上平台,自助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转移前与转移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参保人在本县(市、区)内迁移户口的,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手续。


下期预告


如何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来源: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处、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视频来源:宣传中心


编   辑:孙玮

审核人:张惠雅

发布人:李霁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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