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这是非法集资领域第一部正式法规文件,非法集资在我国并非短期现象,而是长期存在的问题。下面就和大家聊聊新条例都规定了哪些内容以及我们在生活中要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坑。
1. 符合三个要件就是非法集资。
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
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2. 未经特许,企业一律不得"无证驾驶"。
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3. 不但惩罚直接责任人,还包括负责人及相关机构。
1)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
2)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 20% 以上 1 倍以下的罚
4. 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非法集资涉及的类型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
犯罪份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 ; 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 ; 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 ; 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于识别非法集资与减少损失,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 确认企业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政府金融办)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
2. 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利息的钱都是自己的本金。
3. 认清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4. 作为集资参与人,不要抱侥幸心理期望非法集资者按期还本付息,而再向非法集资者注资。三种应对方式来检举非法集资。
1)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报案。
2 ) 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例如涉及银行业的可以向银监局反映,涉及证券行业的可以向证监局反映,涉及保险的可以向保监局反映,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向省金融办或省工商局反映等。
3 ) 向"防控经济违法犯罪宣传平台"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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