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消除工作场所童工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体现。为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国家有关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旨在加强用人单位完善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消除工作场所童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经济向好发展保驾护航。
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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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为非文艺、体育单位,应公开承诺工作场所禁止使用童工。
消除童工应该做:
(1)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录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2)不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不以勤工俭学、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
(4)遵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
(1)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
(2)依法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同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3)安排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填写《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4)承担健康检查等产生的费用;
(5)依法合理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
持续开展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单位公告栏、办公室公告板等明显的地方张贴规章制度、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同时,组织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专题培训或将专题培训内容纳入各类培训之中。
用人单位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和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安排未成年工在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劳动。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对包括未成年工在内的全体职工执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未成年工,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未成年工的工资。
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1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用人单位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指定部门负责制度的组织实施,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提示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预防措施,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检查结果。
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单位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侵害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可向本单位指定部门或监督检查小组举报投诉,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来源:劳动关系处
编辑:孙玮
审核:徐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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