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工业园区为大力扶持创业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租金运营补贴”、“创业租金运营及开业补贴”等优惠政策,最高补贴5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园区创业重点扶持群体人员及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在园区创业(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
(二)园区创业重点扶持群体包括:
园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园区在校大学生
(三)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包括:
苏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创业开业补贴。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的,给予10000元的开业补贴,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5000元。
(一)给予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园区创业重点扶持群体人员。
(二)园区创业重点扶持群体包括:
园区户籍创业者;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园区在校大学生
创业实体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租用场地创业的,按照其实际支付的年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年给予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屋创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水、电、宽带等运营补贴;租金补贴和运营补贴期限合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一)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园区创业重点扶持群体人员及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在园区创业(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园区创业重点扶持群体包括:
园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园区在校大学生
(三)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包括:
苏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创业者按时足额缴纳园区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其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及住房公积金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单位缴纳部分的120%。今后如有各项社会保险基数、费率调整的,按照对应新基数、费率计算。
图文、编辑:小创
审核:小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