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很多企业通过邮件或电话的形式被通知申请的专利要撤回,有些申请人会一头雾水,有些会感到恐慌不清楚到底是什么原因,实际上是因为这些专利涉及到非正常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前日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强调了要“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
专利申请被撤回、驳回会影响到公司知识产权申请进度以及政府补贴项目的受理评分,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知识产权制度稳定运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那么本期我们带大家一起了解什么是非正常专利申请?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什么?如何避免非正常专利?

所谓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连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多件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的发明创造特征或者要素的简单组合和变化构成的专利申请
是指由明显相同的发明创造或者简单组合变化形成的多项专利申请,无论这些专利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它不仅包括用不同的材料、成分、比例、成分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多项申请。,而且是对原有的或者细微的变化后,将不同的设计特征或者元素进行简单的拼接和替换而获得的外观设计申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明创造的内容明显相同”不包括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允许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形。
二、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捏造、伪造、篡改发明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形
其中,“捏造、伪造、变造”主要是指编造、伪造不存在的发明、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行为;或者对现有技术或者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变更后,夸大效果,但实际无法达到效果的行为。
三、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实际R&D能力和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是指提交的专利申请中的发明数量或内容明显超过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和资源条件。
例如,某公司在短时间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核查,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收资本。实际上,它是一个没有科研投入、没有R&D团队、没有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
四、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是指在没有科研人员实际参与的情况下,通过计算机手段随机、无序地形成一个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不是真正的创新活动。
比如提交的很多申请内容,完全是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的技术方案、产品形状、图案或颜色
五、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是为逃避专利性审查而故意形成的发明创造,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者设计的常识,或者没有实际保护价值,已经变质、堆积,不必要地缩小了保护范围,或者没有检索和审查意义
是指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申请人为了规避可专利性审查,故意将本领域常规的或者通过简单步骤就可以实现的技术路线或者设计方案复杂化,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技术改进和设计改进,特别是通过列举大量细微的、不必要的技术特征而形成的权利要求,实质上限制了保护范围。
六、为规避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监管措施,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相关的多项专利申请分开、先后或异地提交
是指为了避免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通过注册多个公司、使用多个身份证号或者使用多个公司地址,从时间、地点、申请人等多个角度故意提交属于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行为。
七、不得为实施专利技术、专利设计或者其他正当目的买卖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不得虚假变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以非市场竞争为目的的买卖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行为。例如,机构或个人在审查期间批量转让专利申请或授权专利,转让方持有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其业务不一定相关;或者受让方出于技术实施或者其他合理的合法目的,明显不接受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二是虚假改变发明人和设计人的行为。实践中发现,以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将对发明创造没有贡献的人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作为代理人,引诱、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其合谋实施各种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是指有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和无专利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实施各种非正常专利申请。包括直接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以及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提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异常专利申请行为及相关行为

1、不予费用减缴,申请人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交专利费用。
2、通报批评,纳入信用平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申请数量不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不予资助奖励,不予资肋或者奖励,已经资肋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肋或者奖励。
5、刑事责任,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会追究刑事责任。
1、避免以同一发明人递交过多新申请。有部分企业发明人均为企业实际管理者或研发部门管理者,而不是实际发明人,从而造成同一发明人递交明显过多的新申请文件。
2、避免递交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新申请。部分企业法人同时经营多个涉及不同领域的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将涉及A领域的A公司的研发成果以涉及B领域的B公司的名义递交,这样有可能会变成不符合申请人经营范围的新申请。
3、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避免由同一代理人进行撰写。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本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代理人个人用词习惯和思维方式固化,从而撰写用词相似性导致增加系列相似方案的相似度,增加“机检”判断非正常申请的可能性。
4、避免同一申请人短时间批量提交新申请。应对措施:
(1)当专利案件收到官方的非正常申请通知后,立即对撤案、申诉、重新递交、整改等系列工作进行联合处理,在遵循专利法的前提下,降低损失及影响。
(2)针对法律价值,可以通过强调缺乏单一性,无法合案申请,申明没有提交非正常申请的动机。
(3)针对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具体论述每一专利申请在相应领域的经济价值,强调专利布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4)针对相似方案,可以通过比对相关申请之间的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实施方式、实例中的数据,结合申请的内容,论述相关技术领域的改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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